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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国良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7201210355328,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义乌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曾获义乌市优秀律师称号。擅长解决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事诉讼、刑事辩护及婚姻家庭等法律问题,担... 详细>>
借贷行为一般属于民事法律关系所调整的范畴。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形成的债权、债务即使涉及较大金额,不违反民事法律对民间借贷行为的规定的,是受到法律的保护,当事人发生纠纷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一些公职人员的借贷行为背后隐藏着秘密。在实践中,公职人员向他人借款、借物的情况通常比较复杂。有的的确是因为生活、工作急需而借,有时甚至没有书面的借条;有的虽然出具了书面的借条,但不存在合理的正当的借款理由;有的有合理正当的理由,但事后故意拖着不还。尽管我们很难对正当借贷与以借贷为名的索贿、行贿等犯罪之间划定一个一刀切的界限,但是司法机关通常都是通过细致、深入地分析行为人在整个借款过程中的各种行为特征,来推断其背后的主观目的,从主客观两个方面综合判断这种行为是否属于借着合法借贷的外衣来掩盖行贿受贿的实质和权钱交易的本质。
在实践中,公职人员借款的情况十分复杂。《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对此做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六)以借款为名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财物行为的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借为名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受贿。具体认定时,不能仅仅看是否有书面借款手续,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综合判定:(1)有无正当、合理的借款事由;(2)款项的去向;(3)双方平时关系如何、有无经济往来;(4)出借方是否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谋取利益;(5)借款后是否有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6)是否有归还的能力;(7)未归还的原因;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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