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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国良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7201210355328,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义乌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曾获义乌市优秀律师称号。擅长解决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事诉讼、刑事辩护及婚姻家庭等法律问题,担... 详细>>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将你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承担的诉讼义务告知如下:
一、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二、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参照第一条执行)。
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下列审判人员、检察人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四、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
五、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后,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委托的辩护人对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七、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八、当事人对审判人员、公讼人及经法庭许可人的讯问、发问,应当如实回答。
九、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十、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有权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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