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37-5895-6187

律师介绍

杨国良律师 杨国良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7201210355328,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义乌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曾获义乌市优秀律师称号。擅长解决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事诉讼、刑事辩护及婚姻家庭等法律问题,担... 详细>>

婚姻家庭

能收养成年人为子女吗?收养关系解除后可以恢复吗?义乌律师解答收养相关的法律问题

近期有义乌的当事人咨询义乌律师有关子女收养的相关法律问题,现总结以下四个相关问题,分别解答:

1.能否收养成年人为子女?

能否收养成年人为子女,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我国《收养法》第4条规定:“下列不满14 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因此,按照这一规定,在通常情况下被收养人应是未满 14周岁的未成年人。但是,《收养法》第7条又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4条第3 项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所以,只有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时,被收养人可以是成年人,在其他情况下,都必须是未成年人。

2.收养关系解除后,还可以恢复吗?

《收养法》第4条规定,除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之外,被收养人应当是不满 14 周岁的未成年人。至于经法院判决解除了的收养关系是否可以恢复,以及要恢复是否受年龄限制的问题,根据司法部《关于可以办理恢复收养关系公证的复函》的规定,“对于自幼收养的养子女,由养父母抚养成年后,因某种原因与养父母解除了收养关系,但又申请办理恢复收养关系公证的,经公证处审杳,如果解除收养关系是经公证机关或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的,且恢复收养关系确实有利于对收养人的赡养的,可予以办理恢复收养关系公证”。而且,在办理恢复收养关系公证时,被收养人可以不受收养法第4条的限制。只要双方都同意,就可以到公证机关办理恢复收养关系的公证。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支付抚养期间的费用吗?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是,如果是因为养父母遗弃或者虐待养子女,生父母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则养父母不可以要求补偿费用。

4.外国人在我国收养中国儿童应具备什么条件和程序?

《收养法》规定:“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也就是说,和我国公民收养子女的条件一样。外国人作为收养人也必须具备: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年满30周岁。送养人及送养的中国儿童也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外国人在我国收养中国儿童不但必须具备法定的条件,还需经过法定的程序。我国是《儿童权利公约》的参加国,该公约规定:“凡承认和许可收养制度的国家应确保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并应确保只有经主管当局按照适用的法律和程序并根据所有有关可靠的资料,判定鉴于儿童有关父母、亲属和法定监护人方面的情况可允许收养,并且判定必要时有关人士已根据可能必要的辅导对收养表示知情的同意,方可批准儿童的收养。”我国应该遵守所参加的公约。我国《收养法》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和公证。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提供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民政部门登记,并到指定的公证处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关系公证证明之日起成立。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和公证,以便确保被收养儿童的权益。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手机号码:13758956187

义乌市经发大道207号6楼

浙ICP备13005832号-3 浙公网安备 33078202000968 Copyright © 2018 www.ywlegal.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