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咨询义乌律师,委托专业的义乌律师事务所 >法律知识 >婚姻家庭
杨国良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7201210355328,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义乌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曾获义乌市优秀律师称号。擅长解决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事诉讼、刑事辩护及婚姻家庭等法律问题,担... 详细>>
离婚时,夫妻双方都会对子女的抚养问题进行约定,市民义乌的陈某就在离婚时自愿承担儿子的全部抚养费,可刚过两年时间,陈某就反悔了,他以未成年孩子的名义将前妻诉至法院,向前妻索要抚养费。最终法院驳回了陈某的诉请。
基本案情
义乌的陈某与前妻2011年登记结婚,并于2012年生育一子。后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18年5月24日协议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子小浩由陈某负责抚养,并自愿承担儿子全部抚养费,前妻可随时探视儿子。2020年10月,未成年人小浩向法院提出诉请,要求前妻抚养其至成年,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
“儿子一天天长大,生活、教育开支也在不断增加,被告作为母亲也应履行抚养义务。”陈某作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出庭,表示自己收入有限,孩子奶奶又患病,有大额医疗费用的支出。被告前妻辩称,离婚协议书中对子女的抚养以及抚养费用作出了明确约定,陈某现在有稳定的工资收入且家庭没有发生重大变化,无需进行变更。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离婚时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其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子女要求增加或变更抚养费的,家庭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且未发生重大情势变化,不予支持。
本案中,陈某与前妻协议离婚时应当对自身及家庭的情况有充分的认知,在此情况下,陈某自愿承担孩子的全部抚养费。目前为止,孩子的生活、学习、教育等合理费用未发生重大变化,陈某现收入也足以维持子女的实际生活水平,该抚养费应由陈某负担。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依法驳回了陈某的诉请。
义乌律师说法
离婚协议是一种附身份关系解除的特殊合同,夫妻双方均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该规定明确了对于子女抚养及子女抚养费的负担可由离婚双方协议约定。故离婚时夫妻双方约定抚养子女的一方不要求另一方负担子女抚养费,事后反悔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若离婚双方就抚养问题达成协议时所依据的客观事实发生重大变化,导致负有抚养义务的一方无力履行抚养义务,无法保证子女必要的生活、教育费用时,未成年子女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向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主张支付抚养费。
实践中,某些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为争得子女抚养权,在离婚时降低或放弃抚养费要求,在取得子女抚养权后再以子女名义另案起诉,要求提高抚养费标准或支付抚养费,这不仅有违诚实信用的原则,也有悖于立法的本意。为此,法官建议夫妻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应慎重考虑,切不可为了尽快离婚或争夺子女抚养权,而作出超出自己能力范围的承诺,避免今后引起不必要的纷争。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手机号码:13758956187
义乌市经发大道207号6楼
浙ICP备13005832号-3 浙公网安备 33078202000968 Copyright © 2018 www.ywlegal.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