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咨询义乌律师,委托专业的义乌律师事务所 >法律知识 >婚姻家庭
杨国良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7201210355328,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义乌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曾获义乌市优秀律师称号。擅长解决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事诉讼、刑事辩护及婚姻家庭等法律问题,担... 详细>>
夫妻双方离婚时,无过错一方需要提供什么样的证据才能证明对方有法定的过错行为呢?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 重婚的; (2)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 实施家庭暴力的;(4)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因此,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配偶有上述行为的,就能证明对方有过错。一般而言,可以通过以下类型的证据来证明对方有过错:
(1)对方的自认。在民事诉讼中,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本人对于不利于自己事实的自认都会被法院所采纳。这样的情况下,当事人的举证压力是最小的。自认的形式有多种方式,除了法院开庭审理中的自认外,在其他场合的口头承认也可以被视为自认,但如果对方到法庭不承认的话,法院般也很难认定, 因此,最好由其它方式加以固定,比如对方的书面承认,类似保证书、忏悔书等,或者将其口头承认通过录音、录像等手段加以固定。
(2)录音、录像。对于配偶的过错行为,还可以通过录音、录像的方式记录下来。由于录音、录像方式的直观性,对于证明过错行为是很有说服力的。
(3)证人证言。某些案件中,可以申请证人出庭证明对方当事人存在法定的过错行为。证人最好为与案件无利害关系、处于中立立场的人,比如婚姻当事人与他人同居的话,那么申请配偶和第三者租用房屋的房东出庭作证,也有很大证明效力。
保证书内容证明对方有错,请求损害赔偿获法院支持。
基本案情:
2013年,金某和在义乌同一工厂打工的陈某相识并登记结婚,2015年,双方的感情出现危机,经常发生争吵。在7月的一个晚上,出差回来的金某回到家发现妻子陈某与同厂的王某有不正当关系,为了挽回自己的婚姻当晚陈某向金某承认在金某出差期间长期和王某同居的事实,并写下了保证书,承诺“保证今后不再和王某来往,对以前的同居行为表示忏悔,以后不再做对不起老公的事情”。但事后,双方还是经常争吵,感情并未改善。2017年,金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和陈某离婚,并主张要陈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与他人同居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原因,因此准予双方离婚,且陈某具有婚姻法规定的过错行为,据此判决陈某赔偿金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手机号码:13758956187
义乌市经发大道207号6楼
浙ICP备13005832号-3 浙公网安备 33078202000968 Copyright © 2018 www.ywlegal.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