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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国良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7201210355328,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义乌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曾获义乌市优秀律师称号。擅长解决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事诉讼、刑事辩护及婚姻家庭等法律问题,担... 详细>>
一、夫妻之间为什么要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结婚登记意味着签订了婚姻合同。所以,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关系(婚姻法第4条)。
二、夫妻双方决定离婚为什么要慎重?
离婚影响自身幸福和孩子健康成长,且再婚不易。应多从网上阅读如何处理婚姻关系及离婚危害的文章,并对自身心理进行调整,然后再慎重做出是否离婚的决定。
三、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可以直接到民政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吗?
写好离婚协议后,携带结婚证、2寸照片两张,双方一起直接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抚育和财产已作出适当处理后,发给离婚证。
离婚协议一般分四点写: 一是双方自愿离婚;二是子女由谁抚育;三是财产如何分割,债务如何分担;四是违约责任。子女未成年的,为减少日后发生纠纷,建议在离婚协议上写明: (一)抚育费每年按约定数额规定的给付标准递增,各承担一半; (二)子女高中、大学学费,及医药费、课外培训费、意外支出等费用另外计算,凭发票等票据,各支付一半; (三)约定违约责任,违约方按应付总额的20%支付违约金。
四、哪些情形,民政局不予登记离婚?
(一)夫妻一方或双方未亲自到场的;(二)未达成离婚协议的;(三)相应证件、材料不齐全的;(四)夫妻一方或双方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五)结婚登记不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五、夫妻一方不愿意离婚的,或者精神、智力残疾的,为什么必须到法院起诉离婚?
夫妻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一方精神、智力残疾的,应直接向法院起诉离婚。另一方可以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离婚后,另立户口的,需有房产。(民诉法第21条,民诉意见第12条)
六、向法院起诉离婚的,提起离婚的原告会吃亏吗?
一方决定离婚时,不要误以为提起离婚的原告要向被告支付有关费用,原、被告的诉讼地位是平等的,原告不会吃亏。
七、起诉离婚为什么不必先分居两年?第一次判决不离,6个月后可再次起诉吗?
如果一方不愿离婚,往往很难证明原、被告已分居两年,所以不要以为夫妻分居满两年后就可以离婚。因此,一旦决定离婚,就应及时向法院起诉离婚。如果第一次判决不予离婚,6个月后可再次起诉。否则,离婚之事将久拖不决。
八、向法院起诉离婚的,原告若无特殊情况为什么必须出庭?
离婚案件有当事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民诉法第62条)
九、遭遇家庭暴力,应该怎么处理?
遭遇家庭暴力,首先要学会保护自己:(一)及时打电话向10报案。(二)及时到医院治疗,去医院治疗要保存好证据,如病历、检验单、拍片报告等。(三)第一时间向社区、家人、邻居、妇联寻求帮助(婚姻法第43条)
十、对于家庭暴力受害者有哪些救齐措施?
(一)在离婚诉讼时,仍然遭受家庭暴力的,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二)法律援助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受害人提供援助;(三)司法鉴定机构为受害人进行司法鉴定,并对经济困难的给予减免鉴定费用;(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或建立庇护所;(五)县级以上妇联设立家庭暴力举报电话。
十一、有实施家庭暴力等情形调解无效的,法院是否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使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婚姻法第32条)
十二、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可否离婚?
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婚姻法第34条)
十三、女方自行终止妊娠,男方有权提出赔偿吗?
丈夫以妻子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是否生育发生纠纷,导致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的,可以判处离婚。(解释三第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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