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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国良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7201210355328,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义乌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曾获义乌市优秀律师称号。擅长解决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事诉讼、刑事辩护及婚姻家庭等法律问题,担... 详细>>
保密协议
甲方(单位):
乙方(员工):
由于乙方任职于甲方,并获得相应的报酬,现就乙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保守甲方商业、技术、经营秘密的有关事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合同中出现的关键词定义: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甲方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主要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
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操作手册,相关函电等。
经营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信息、图文信息、经营数据、产品信息、买卖意向、定价政策、营销计划、采购资料、财务资料等信息。
第二条: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定,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甲方的保密规定中的不明确之处或没有规定之处,乙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的或者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经营秘密,以保护其机密性。
第三条: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和单位批准外,乙方承诺,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表、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甲方其他职员)知悉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经营秘密。
上述中的“单位批准”必须是甲方具有审批权的乙方上级主管人员的书面表示同意乙方披露。
第四条: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离职后,乙方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的秘密,以及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经营秘密,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的义务。
第五条:乙方承诺:在甲方任职期间,非经甲方事先同意,不在与甲方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的竞争对手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内兼职或任职,也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
第六条:有关秘密信息归还甲方之规定:
一、乙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光盘、软盘、仪器以及其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甲方所有,而无论信息的价值。
二、若记录着以上定义的信息的载体是乙方自备的,则视为乙方已同意将这些载体的所有权给甲方。甲方应当在乙方返还信息时,一次性以当时该信息载体的市场价格给予乙方折价补偿。
三、乙方归还秘密信息的时间为:乙方离职前半个月或甲方要求乙方归还时。
第七条:因本合同而起的纠纷,双方当事人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提出诉讼。双方同意,选择甲方所在地的、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作为双方合同纠纷的第一审管辖法院。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如数一次性赔偿甲方的损失。
第八条:乙方如违反本合同中的任何一条款,甲方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合同关系,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如数一次性赔偿甲方的损失,如损失金额无法明确的,乙方直接赔偿甲方 元。
第九条:除上述条款外,甲乙双方都应遵守国家有关国家机密及知识产权等法规的规定。
第十条:乙方对所接触到的甲方商业秘密进行保密是法定义务,保密义务是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乙方履行保密义务并不以甲方支付保密费为对价,故乙方无权要求甲方支付保密费用。
第十一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本合同如与双方以前的口头或书面协议有抵触,以本合同为准。
第十三条: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已完全了解合同的内容和各条款的含义。
甲方:(盖章)
签约代表人(签章):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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