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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国良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7201210355328,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义乌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曾获义乌市优秀律师称号。擅长解决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事诉讼、刑事辩护及婚姻家庭等法律问题,担... 详细>>
【基本要求】
1.解除合同的⽅式包括三种:约定解除、合意解除、法定解除。
2.当事⼈可以在合同条款中约定⼀⽅解除合同的事由,在合同约定的解除事由发⽣时,⼀⽅享有解除权,并通过⾏使解除权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
3.合同成⽴并⽣效后,合同当事⼈可以通过协商解除合同,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
4.合同在解除条件成就时不会⾃动解除,需要作出相应的解除意思表示及解除⾏为,⼀般有两种⽅式:(1)通知解除合同,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当事⼈均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为的效⼒。(2)诉讼或仲裁解除合同,⼈⺠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时解除。
5.合同解除的后果为:尚未履⾏的,终⽌履⾏;已经履⾏的,根据履⾏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险提示】
1.订⽴合同时,合同条款应准确清晰,尤其是关于合同解除的约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解除的情形,双⽅也未就合同解除达成合意,守约⽅⼀般只能依据《⺠法典》第 563 条规定的法定解除的条款主张解除合同,此时守约⽅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违约⽅符合法定解除
的情形,否则,守约⽅将承担不利后果。
2.解除权为形成权,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合同没有约定解除权⾏使期间的情形下,⾃解除权⼈知道或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起⼀年内不⾏使,或者经过对⽅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不⾏使的,将会导致解除权消灭。
3.通过通知的⽅式⾏使解除权,建议⼀般采⽤书⾯的形式,⼝头通知往往会产⽣争议,同时,应当妥善保管通知的相应证据,采⽤电⼦邮件、短信、微信等⽅式的,注意留存原始载体。
【案例指引】
2019年4⽉4⽇,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书》,A公司向B公司购买某型号板卡,共计144000元,付款⽅式为A公司预付 50%,B公司完成备货后通知A公司,A公司⽀付剩余 50%货款,B公司收到款项后3天内发货。2019 年 4 ⽉ 15 ⽇,A公司向B公司付款 72000 元。后B公司已告知A公司已经备货完成并就 A 公司⽀付剩余 50%款项问题进⾏多次催促,但 A公司始终未⽀付该剩余 50%款项。2019年8⽉16 ⽇,A 公司向B公司发出《公函》,以B公司未进⾏备货安排,涉案产品已经更新换代,合同的⽬的⽆法实现为由,要求解除合同。B公司于2019年8⽉24⽇回函表示不同意A公司解除合同,并诉⾄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B 公司提交的证据⾜以证明其已完成备货并多次通知A公司,但A公司拒绝付款,B公司不存在违约⾏为,A公司未依约⽀付剩余50%货款构成违约。A公司作为违约⽅,⽆权解除合同,故B公司要求A公司⽀付尾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次性告知单】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当事⼈有权主张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
2.在履⾏期限届满前,当事⼈一⽅明确表示或者以⾃⼰的⾏为表明不履⾏主要债务;
3.当事⼈⼀⽅迟延履⾏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
4.当事⼈⼀⽅迟延履⾏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6.以持续履⾏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
【法律⽂件索引】
《中华⼈⺠共和国⺠法典》第 562 条—第 56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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