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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国良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7201210355328,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义乌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曾获义乌市优秀律师称号。擅长解决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事诉讼、刑事辩护及婚姻家庭等法律问题,担... 详细>>
致:王某某 先生
律 师 函
(本律师函1页)
敬启者:
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系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注册的从事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本所作为义乌市某甲商贸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经某甲公司授权,指派本所杨国良律师就您尚欠货款一事,依据我国《民法典》《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向您致函如下:
一、2023年5月26日,您从某甲公司购买机器二台,货款共计24500元,当场付款8000元,并承诺余款在2024年2月8日前付清。但至今您仍拖欠某甲公司8000元货款未支付。
二、根据某甲公司向本所陈述的上述事实及提供的证据,我们认为,您尚欠某甲公司余款8000元未付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三、为妥善解决上述纠纷,并避免诉累,请您在收到本函之日起3日内向某甲公司支付剩余货款8000元;如您不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将会促使某甲公司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请您慎重考虑本函意见。
四、如您对本函有任何异议,请自收到本函之日起3日内与某甲公司联系提出,也可以书面方式或电话回复本函(通信地址见附后),否则视为您方完全赞同本函观点。
特此函告,并请慎重对待本函,以防诉累!
顺颂
商祺!
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
杨国良律师
2024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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