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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国良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7201210355328,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义乌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曾获义乌市优秀律师称号。擅长解决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事诉讼、刑事辩护及婚姻家庭等法律问题,担... 详细>>
在笔者担任法律顾问的某些单位,员工自愿写下承诺书,承诺因自身原因不购买社保,保证以后不会因社保的问题向公司主张权利,因未买社保的责任由员工自行承担,与公司无关。这看起来似乎是一个两全其美的办法,对于员工来讲,可以多拿一部分工资;对于公司而言,节省了一笔不小的费用支出。但是,这种承诺或协议是一种无效的法律行为,因为社会保险属国家强制性法定义务,是不可免除、放弃的。公司将应当缴纳的社保费用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即使是双方自愿,有员工的书面承诺书,因为违法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其承诺不具备法律效力。作为无效协议,对公司及员工均没有法律约束力,而且还会给公司带来诸多不利的后果。
第一,员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补缴社保并主张经济补偿金。员工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得到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补缴尚未缴纳的社保费用,部分省区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和法院是会支持劳动者请求的。
第二,用人单位将面临劳动部门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8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员工受工伤、医疗费承担。即使劳动者确实是自愿放弃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仍不能豁免工伤、医疗费等赔偿责任。由于前期没有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发生重大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需承担的各种费用将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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