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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国良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7201210355328,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义乌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曾获义乌市优秀律师称号。擅长解决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事诉讼、刑事辩护及婚姻家庭等法律问题,担... 详细>>
义乌律师代理执行案件
告知书
申请执行人你(单位)申请执行的案件已依法受理,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1、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法院将依法进行调查,但因调查手段有限,恐不能取得被执行人财产的实际情况,为了保护你(单位)的权力,你(单位)应当在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若你到期未报告、报告无财产及报告的财产线索经查不实的,法院在穷尽财产调查手段后仍未能查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法院将裁定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你(单位)的实体权利仍受法律保护。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3、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需提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身份证复印件、生效的法律文书副本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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