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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杨国良律师 杨国良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7201210355328,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义乌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曾获义乌市优秀律师称号。擅长解决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事诉讼、刑事辩护及婚姻家庭等法律问题,担... 详细>>

民事诉讼

对于执行不能的案件,法院怎么处理呢?

 按照目前法律法规,法院对待“执行不能”案件有以下处理方式:

1、终结执行。法律规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被执行人被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

2、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通常简称为“终本”,法院在穷尽所有的财产调查措施,并对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后,由于被执行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时对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程序的一种结案方式。

3、司法救助。针对人身损害赔偿、“三费”、劳动报酬等涉民生案件,申请执行人时常会面对被执行人客观上丧失履行能力,法院穷尽各种措施仍无法执行到位,导致其最基本生活无法得到保障的情况。法院会积极开通司法救助,让生活确实困难的申请执行人得到最基本的生活保障。

4-1、个人债务清理。针对“诚实而不幸”的自然人,对其所涉债务进行集中清理,达到类个人破产功能,推动自然人执行不能案件有序退出,使善意债权人最大程度受偿,帮助诚信债务人实现案件清结、信用恢复、经济重生的目的。同时,切实防范逃废债风险,维护社会稳定。

4-2、执行转破产程序。针对公司执行不能的情况,可通过“执转破”程序将该公司移送破产审查。即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发现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经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同意后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并将执行案件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进行破产审查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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