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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国良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7201210355328,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义乌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曾获义乌市优秀律师称号。擅长解决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事诉讼、刑事辩护及婚姻家庭等法律问题,担... 详细>>
名誉是人们对于他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名誉权是一种人格权, 在网络上对他人进行辱骂不仅是对他人人格的侮辱,更是对他人名誉的破坏,不但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情节严重的,可能受到公安部门的治安处罚,甚至可能构成诽旁罪,承担刑事责任。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判定是否构成民事侵权,主要看是否有侮辱、诽谤他人的加害行为、是否造成了他人名誉降低或者毁损事实的存在、加害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和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这四个条件,如果符合的话,侵权就成立。由于网络侵权发生在虚拟空间,比如论坛、微博、微信朋友圈、QQ个人空间等,产生的主要是网络证据,具有易被删除、易被修改和能够被无限复制的特点。鉴于此,当事人应当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另外也可采取公证的方式保全证据。
发生侵权时,网络服务公司作为信息平台的服务提供者,也不可能“事不关己”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受害人在起诉时,既可以起诉骂人者,也可以将网络服务公司作为被告。如果不知道骂人者信息,可以向法院申请要求网络服务公司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
在侵权赔偿数额方面,法院会根据侵权人的诽谤行为对受害人的伤害程度来认定,其中经济损失般根据受害 人的受损金额、侵权人的获利金额来认定,精神方面的损失则不易判定,需要法官酌情判决。根据规定,如果受害人的损失情况无法确定的,法官有权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此外,受害人为制止他人诽谤辱骂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比如律师费、公证费等,都可以要求取得赔偿。
---本文摘自《你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识》,张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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