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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国良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7201210355328,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义乌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曾获义乌市优秀律师称号。擅长解决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事诉讼、刑事辩护及婚姻家庭等法律问题,担... 详细>>
案例:经营户张某一直在市场经营小商品生意,李某曾多次向其批发赊购日用品用于经营,几年下来累积的未付货款已达20余万元。今年6月份,张某找到李某,要求其支付剩余未付货款。但是李某表示现在生意难做,资金流动紧张,希望张某能同意其进行分期付款。张某同意后,经双方结算,李某向张某出具了一份欠条,载明:截止到2019年6月,李某共欠张某的货款共计25万元,李某应于本月起,每月月底支付5万元,直至付清为止。欠条出具后,李某第一个月按期付款,但从第二个月开始,李某却拒不按期付款,且电话也已经关机。张某只好凭上述欠条到法院起诉,要求对方付清剩余货款。但是,法院经过审查后认为,根据欠条上的分期付款的约定,现在只有第二期款项是到期未付,后面的第三、四、五期均未到期,按照法律规定,没有到期的货款是不能起诉的,如果现在要起诉的话,只能起诉已到期未付的5万元。法院建议:等全部货款均到期后再起诉。张某为此感到苦恼。
分期付款已经成为目前市场交易的一种很常见的形式。小到手机,大到车辆和房产,分期付款都已经很普遍。在应收账款对账结算和催收方面,债务人以资金周转不灵为由要求分期支付货款的情形也越来越多,那么在欠条或付款协议中,如何准确的设置分期付款的条款或内容就变得至关重要,以免发生上述案例中张某所遭遇的情况。
一、要约定“一期逾期,视为全部到期”的条款。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分期付款,本身就是给予债务人在付款时间方面的优惠,是一种权利的让渡。根据权利义务相对等的法律原则,在此种情况下,一定要约定违约条款,以免债务人利用债权人的让渡和宽限而滥用权利,从而最终侵犯债权人的权益。比如上述案例中的情况,如果在欠条中分期付款条款中增加约定:“如李某任何一期逾期支付,则视为全部到期,张某可以要求李某支付全部未付货款”,那么张某就可以在李某逾期后立即凭欠条到法院起诉,法院就会受理,诉讼就可以马上进行,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要约定逾期的违约金条款。增加债务人的逾期违约责任,有利于督促债务人如期履行,如果逾期履行对债务人来说没有额外的责任负担,那么债务人对是否按期履行就是一种无所谓心态。如果在分期付款条款中进一步增加约定:“如李某任何一期逾期支付,则视为全部到期,张某可以要求李某支付全部未付货款,且李某还应支付利息(利息以未支付款项为基数,从欠条出具之日起按月息2%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那么李某就会掂量自己逾期的后果,其很可能为了避免另行承担利息,而不会轻易选择逾期付款。
三、要注意诉讼时效的区别。根据最高院有关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但是,如果约定了“一期逾期,视为全部到期”等相关条款的,那么诉讼时效就应从“视为全部到期”之日起开始计算。所以,如果碰到这种情况,应该及时起诉,以免诉讼时效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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