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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杨国良律师 杨国良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7201210355328,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义乌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曾获义乌市优秀律师称号。擅长解决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事诉讼、刑事辩护及婚姻家庭等法律问题,担... 详细>>

民事诉讼

义乌律师对违规执业谈认识和体会

一、虚假诉讼是严重的违法甚至是犯罪的行为,其严重扰乱了司法公正,浪费了司法资源,侵犯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依法依规执业,仔细认真学习、把握省高院及最高院有关严惩虚假诉讼的有关文件精神,在执业过程中要严格防范虚假诉讼。在受理案件过程以及在接受当事人法律咨询时,一旦发现有虚假诉讼可能的,应拒绝受理,并告知当事人进行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接待当事人过程中应做好记录工作,形成笔录,交当事人签字。如果在代理案件过程中,一旦发现有虚假诉讼可能的,也要及时解除代理。

二、由于伪造证据、妨害作证严重的法律后果,也是律师执业过程中应严防死守的底线之一。我们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坚决抵制当事人的不合理不合法要求,铭记律师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身份定位,而不能成为牟取非法利益行为人的狗头军师。一旦发现当事人拿出的证据有伪造嫌疑的,应慎之又慎,做好书面记录,当事人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律师应根据法律规定以及社会经验法则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判断,合法性有问题的案件应拒绝接受委托,已经接受委托的应及时上报律师事务所,并解除代理合同。

三、近年来,因刑事案件违规会见被处理的律师屡见不鲜。我认为,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律师要严格遵守会见纪律规定,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和全国律协出台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执业规范的规定和要求办理。律师不得在会见时,将任何物品直接交给被羁押人员,不能帮助家属或嫌疑人被告人与外界进行非法联络。确需将物品(如上诉状、名片等)交给被羁押人的,应当按程序交给看守所监管人员,经审核后转交。关于家属与被羁押人的沟通,应劝说其依法通过邮政书信往来的方式进行,切不可违法将手机等通讯工具直接或间接提供给被羁押人使用或提供非法联络的便利。

综上,在学习警示教育之后,本人进一步明确深刻认知,律师要珍惜自己的羽毛,在执业过程中要严格依法依规执业,严防执业过程中可能会产生的风险,并坚决杜绝非法逐利、拜金主义的诱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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