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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杨国良律师 杨国良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7201210355328,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义乌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曾获义乌市优秀律师称号。擅长解决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事诉讼、刑事辩护及婚姻家庭等法律问题,担... 详细>>

民事诉讼

打官司最多跑一次,义乌法院推广移动微法院

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

    欢迎使用移动微法院诉讼平台。本平台涵盖在线起诉、受理、询问、送达、调解、举证、质证、庭审和执行等诉讼活动,为保证通过本平台完成的各项诉讼活动具有法律效力,特告知事项如下:

    一、本平台是利用互联网技术和微信应用小程序,实现立案、审理和执行等诉讼活动在线办理的移动办案诉讼平台,是市两级人民法院线下诉讼平台的网上延伸,是传统办案模式的重要补充。

    二、当事人一经同意进入本平台,其进入平台的微信号在本平台上发表的所有文字、语音、视频、图片等均视为当事人本人操作,由当事人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当事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可以加入本平台参加诉讼活动。

    四、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一经同意进入本平台参与诉讼活动的,在案件审理期间不得退出本平台,进入平台的微信号即视为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己确认的电子送达地址,人民法院将依法开展微信送达。微信送达以发送方设备显示的发送内容视为送达,发送方设备显示的发送日期为送达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微信系统的日期与发送方设备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微信系统的日期为准。

五、通过本平台进行的诉讼行为效力等同于线下诉讼行为的效力,线上电子签名与线下签名有同等效力。

六、本平台可适用于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案件外的所有民商事及执行案件。行政、刑事自诉案件具备条件的,可以适用本平台。

七、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进入平台后应遵守各项诉讼秩序,不得发表与案件无关的言论、视频、图片。在休庭期间可就案件情况向承办法官留言。在调解、证据交换或庭审期间,应遵照指示,不得随意发言或提问,扰乱诉讼活动的进程。对在本平台所形成的文字、语音、视频、图片等内容不得外传、扩散、截屏、转发他人或朋友圈,不得用于与诉讼无关的任何其他用途。如有违反,造成相应后果的,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八、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平台中不履行诉讼义务,妨害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分别采取训诫、禁言、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进入本平台后至案件结案前,应保持手机网络安全、畅通,方便通过本平台开展诉讼活动。若在诉讼过程中发生手机遗失、微信被盗等特殊情形时,应及时书面告知承办法官,并采取补救措施,在此期间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当事人本人承担。

如已仔细阅读上述告知内容,并同意进入平台参与线上诉讼活动的,请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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