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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国良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7201210355328,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义乌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曾获义乌市优秀律师称号。擅长解决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事诉讼、刑事辩护及婚姻家庭等法律问题,担... 详细>>
民事诉讼怎么提起?民事官司怎么打,起诉要符合哪些条件,法院诉讼怎么委托律师代理,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义乌律师根据法律和相关规定整理出来供大家参考。
一、起诉和受理
1.起诉的条件:
(1)起诉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起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被注销的情况说明;起诉人还应提供其详细的通讯联系方式。
(2)有明确的被告。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起诉人还应尽可能详细地提供被告的通讯联系方式。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原告应提供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并填写证据清单,注明证据名称、份数及提交时间。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3)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3.受理:
(1)根据法律规定,本院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起诉、申请,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法定期间内决定是否立案;在法定期间内不能判定起诉、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应当先行立案。
(z)原告在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否则,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被告在接到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涉外民事案件的被告为三十日)内提交答辩状,被告不答辩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二、诉讼代理
1.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2.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3.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三、当事人主要诉讼权利义务和责任:
1.诉讼权利
(1)原告有向法院提起诉讼和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及撤诉的权利;
(2)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有应诉和答辩及提起反诉的权利;
{3)有申请保全的权利;
(4)有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权利;
(5)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
(6)有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权利;
(7)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8)对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有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诉讼中有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和申请重新鉴定、勘验、补充调查的权利;有进行辩论的权利;有请求法庭主持调解、自行和解的权利;有查阅庭审笔录并要求补正的权利;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外,经法院许可,有查阅、复制本案诉讼材料和文书的权利;有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的权利;有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权利、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有申请再审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2.诉讼义务及责任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2)依法交纳诉讼费用的义务;
(3)向法院提交证据的义务;
(4)按时到庭参加诉讼的义务;
(5)服从法庭指挥,遵守诉讼秩序的义务;
(6)按规定签收法律文书的义务;
(7)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义务。
对不履行诉讼义务,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可分别采取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诉讼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尊重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有涉案反映的,可通过正常途径公开进行。不得通过法院外部或内部人员,以打听案情、转递材料、说情打招呼、提出实体处理或倾向性意见等形式对案件审判、执行工作施加不当影响。
如存在上述干预审判的行为,法庭将记录在案,向其他当事人公开,并依据《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等规定,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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