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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杨国良律师 杨国良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7201210355328,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义乌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曾获义乌市优秀律师称号。擅长解决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事诉讼、刑事辩护及婚姻家庭等法律问题,担... 详细>>

法律文书

义乌律师协会出台规范义乌律师出具律师函的指导意见(试行)

义乌市律师协会关于律师事务所出具

律师函的规范指导意见(试行)

(2023年4月15日义乌市律师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我市律师(以下简称为“律师”)对外签发律师函的执业行为,提高法律文书的整体质量,防范执业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之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律师函的定义及作用

1、本指导意见所称律师函是指律师事务所基于委托人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针对特定法律事务,根据委托人的陈述及提供的材料,结合法律规定向第三方签发的,旨在要求第三方履行义务,或向第三方通知相关事项,或旨在引起一定法律效果的专业法律文书。

2、就下列情况,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签发律师函:

(1)要求第三方向委托人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或交付财产;

(2)要求第三方依法或依约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3)通知第三方解除合同或改变原法律状态;

(4)律师事务所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第二章 签发律师函指导性规定

第三条  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律师办理律师函签发业务,应当坚持围绕客观事实,结合相关法律,并谨慎运用法律语言。

2、勤勉尽责:律师办理律师函签发业务,应当勤勉尽责,在对拟出具的律师函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认真分析的基础上,提供专业建议,尽量帮助委托人达到其预期效果。

3、不得自认:律师办理律师函签发业务,除非经当事人书面同意外,不得对没有证据证明的事实予以自认。对于委托人拟进行自认的,应向委托人充分告知自认的法律后果。

4、严谨规范:律师办理律师函签发业务,应注意函件内容表述有理、有据、有节,行文严谨、清晰、规范,不得进行人身攻击或诋毁商誉,不得捏造事实或夸大法律后果。

5、程序正当原则:律师办理律师函签发业务,应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并办理收案手续,与委托人签订法律服务合同或办理委托授权手续,明确委托事项、承办律师、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或在相关法律服务合同中明确法律服务范围包括出具律师函。

第四条  保密制度

承办律师在办理签发律师函的业务过程中,应当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予以严格保密。

第三章律师函签发应遵循的规范

第五条   制作谈话笔录

在签发律师函前,承办律师应制作谈话笔录,内容包括谈话的主体、时间、地点,受托事项的具体情况,承办律师对法律事项的分析及法律风险的提示。

第六条   委托手续的办理

委托人委托律师事务所对外签发律师函的,应当签订法律服务合同。法律服务合同中应包含委托人对其陈述以及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书面承诺。

第七条   拒绝签发律师函情形

有下列情形的,受托律师事务所应当拒绝签发律师函:

1、委托出具律师函的事项违法或违反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

2、明知委托人故意隐瞒重要事实的;

3、委托人未提供证据材料或提供的证据材料无法支持其对重要事实的陈述的;

4、拟出具的律师函构成所内利益冲突的;

5、谈话笔录内容未经委托人确认的;

6、委托人的业务模式可能涉嫌犯罪或构成重大违法行为的;

7、涉及身份关系的变更的;

8、依法应以委托人自己名义提起相关法律程序的;

9、其他不宜通过律师函主张权利或声明的情形,及其他法律法规以及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规定的不得出具律师函的情形。

第八条   律师函的送达与存证

1、律师函经起草、确认、审核后,应按照委托人提供的送达方式,向收函方发出。委托人不能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的,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按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网上、全国组织机构代码中心等公开渠道公示的送达方式发出。发函一般采用EMS或其他较为安全的方式邮寄送达,并在信函显眼位置注明律师函梗概。必要时,可以采取有效时间戳或公证方式对发函过程予以存证。

2、律师函签发后,承办律师应跟踪送达情况、留存签收记录,并将签收情况告知委托人。如收函方联系承办律师的,承办律师应及时反馈委托人。

第九条   对事实的审查

承办律师应当对委托人主张的请求以及提供的材料进行事实审查,事实审查包含以下内容:

1、委托人所委托的事项范围是否明晰,具有确定性;

2、委托人是否对其主张的内容切实拥有合法权利;

3、第三方是否为受托事务中的主体第三方的身份信息、收函地址是否准确;

4、第三方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5、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能否支持其对事实的陈述;

6、对于重大、敏感或群体性案件,应由律师事务所经讨论、论证后再行接受委托及办理。

第三章  律师函的撰写规范

第九条   律师函的通常格式

律师函内容主要由以下三部分构成:

1、引言;

2、正文(正文包括三部分:一是对基本事实的陈述,二是围绕事实进行法律分析及明确法律责任,三是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及建议);

3、结束语;

4、不得公开的声明。

第十条   引言

1、引言说明律师函系根据委托人的授权签发的。

2、说明指派××律师就××事宜签发。

3、说明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签发。

第十一条   正文

1、对基本事实的概括性综述部分

律师函正文应先注明函件内容系基于委托人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材料,对事实进行概括性的综述。事实的综述亦应紧紧围绕委托人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明确事件发生时间、主体、地点及事件内容。

2、对事实进行法律分析及明确法律责任部分

律师函正文的法律分析应围绕正文的事实展开,先明确提出具体的法律适用依据,并充分论述提出适用法律依据的原因;承办律师提出法律适用依据后,应明确法律事实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或第三方就此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法律分析应逻辑严谨、依据充分,不得对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尚未作出裁判事实作武断、肯定的结论性意见。

3、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及建议部分

承办律师在对事实进行概述,并进行法律分析后,应简明扼要、清晰明确地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及建议;提出的方案及建议应与委托人充分沟通并确认;应提示第三方如对律师函不予回应,或不按照律师函提出的解决问题的方案及建议履行,将导致委托人对此采取进一步的维权手段。

第十二条   结束语

1、承办律师应在结束语部分作出如下声明:

(1)应再次明确律师函作出法律分析所依据的事实系由委托人提供,不排除与客观事实有所出入。

(2)告知对方如对本律师函有异议,应在合理期限内提出。

(3)告知对方该律师函不得以任何方式被解释为委托人对权利作任何放弃,或对义务作任何增加。

第十三条   律师函署名、盖章及律师函签发时间和联系方式

1、律师函应由律师事务所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及承办律师的签名或律师章。

2、律师函应明确签发时间及承办律师和委托人的联系方式。

第十四条   律师函的附件部分

若有相关材料需作为律师函附件一并附后,可在律师函中明确载明。

第十五条   委托人确认

律师函起草完成后,承办律师应当将草稿发给委托人确认。承办律师应当对律师函内容进行充分的解释,并询问委托人的修改意见。如委托人提出的修改意见符合本指导意见所规定的原则,承办律师应及时修改律师函内容;如委托人提出的修改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及本指导意见规定的原则,应向委托人释明拒绝签发的理由,委托人仍然拒绝修改的,承办律师有权拒绝签发该律师函。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审查

律师函起草完成并经委托人确认后,应交由律师事务所完成审核后再行签发。

第十七条    律师函的归档

1、承办律师完成律师函签发业务后,应立即将下列材料立卷归档:

(1) 法律服务合同;

(2) 工作底稿(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谈话笔录);

(3) 律师事务所对重大、疑难情形进行的讨论、审批材料;

(4) 决定不予签发的,应将不予签发的通知书附卷;

(5) 《律师函》邮寄留存档及EMS快递底单;

(6) 单项业务中律师事务所发票附联;

(7) 《律师函》的签收情况。

2、承办律师归档完成后,应交由律师事务所统一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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