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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国良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7201210355328,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义乌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曾获义乌市优秀律师称号。擅长解决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事诉讼、刑事辩护及婚姻家庭等法律问题,担... 详细>>
义乌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行为,维护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集约利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厅字〔2020〕18号)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批复的《义乌市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自愿将依法取得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构)筑物,按规定的程序和约定的条件通过买卖、赠与、互换或其他合法方式 转让给本市特定受让人的行为。
第三条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应当遵循保障宅基地用益 物权、节约集约利用和公开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指导和监督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具体工作。
第五条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不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性 质,不改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改变土地用途。受让人依 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建(构)筑物的占有、使用、收益、 处分权利。
第六条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方必须持有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权能完整的不动产权证书。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全部权利人须自愿一致,并征得村级组织同意。
第七条 已完成新农村建设(含农村有机更新、农村更新改造、旧村改造、“空心村”改造、“异地奔小康”工程等,下同) 的村庄,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同意,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备案后,允许其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跨集体经济组织转让。
(一)受让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为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只允许在一个行政村(含本村)转让取得宅基地(含宅基地资格权权益有偿调剂),其中垂直房只能一处,且转让取得面积不得超过该村新农村建设时相关政策规定的最高户控面积。
(二)跨集体经济组织转让实行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和使用权相分离,转让后使用年限最高为70年,使用期届满后受让人可优先续期,并实现有偿使用。
(三)在同等条件下,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优先回购权,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优先受让权。
第八条 未实施或正在实施新农村建设的村庄,只允许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受让方必须是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受让后面积(含旧房面积)不超过本村新农村建设相关政策规定的按户控制面积。
第九条 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可自行协商转让,跨集体经济组织转让的也可在政府指定的交易平台公开挂牌转让。
第十条 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方不得再申请新的宅基地,未实施新农村建设的农房产权互换除外。
受让方仍可在原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按新农村建设相关配套政策和村级组织细化的实施细则参加新社区集聚、农村有机更新 或村庄改造等。
第十一条 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方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必须保证转让后仍有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的合法居住用房;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处置的按我市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产权互换双方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未实施或正在实施新农村建设的村庄,双方互换后,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占有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新农村建设相关配套政策规定的按户控制面积。
第十三条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自行协商转让程序:
(一)提交申请:转让双方持相关资料向宅基地所在地的村(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须经转让方全体权利人签字确认)。
(二)条件审查:村(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转让条件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前应将转让审查情况在村务公开栏内公示五个工作日。
(三)签订合同:签订转让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
(四)产权登记:转让双方可持转让审查表、转让合同、不动产权证、纳税发票等相关资料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转让双方需委托第三人办理登记手续的,须经村(居)、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鉴证或公证机构公证。
第十四条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交易平台挂牌转让程序:
(一)提交申请:转让方持相关资料向宅基地所在地的村 (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须经转让方全体权利人签字确认),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审查并设定受让人资格条件,出具意见书。
(二)委托挂牌:转让方持意见书、不动产权证等相关资料委托政府指定的交易平台挂牌转让。
(三)挂牌转让:交易平台按法定程序挂牌转让,确认成交,签订转让合同。受让人资格条件由村(居)、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审查。
(四)产权登记:转让双方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后,可持转让审查表、转让合同、不动产权证、纳税发票、交易平台成交确认书等相关资料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应当服从公共利益需要的土地征收和城镇建设及新农村建设。
第十六条 跨集体经济组织转让的,受让人应与村级组织签订宅基地有偿使用合同,并按该村宅基地基准地价的20%—次性缴纳土地所有权收益。在使用年限内再次转让的不再缴纳土地所有权收益,但应扣除已使用年限。
土地所有权收益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所有权收益管理和分配按我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收益分配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买受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在不动产权登记时,需备注“系转让取得”,并且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五年内不得再次转让。
第十八条 父母买受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分家析产给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子女,只允许法定继承。
第十九条 城镇居民、国家公职人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 不得私下买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更不得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义乌市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义乌市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1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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