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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国良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7201210355328,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义乌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曾获义乌市优秀律师称号。擅长解决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事诉讼、刑事辩护及婚姻家庭等法律问题,担... 详细>>
为更好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宽严相济”“少捕慎诉”刑事司法政策,金华公安积极构建现代警务模式,树立“少拘慎押”执法理念,在保持对严重暴力犯罪从严打击的同时,联合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推出了《关于减少羁押性刑事强制措施的指导意见(试行)》,加大轻微刑事案件“非羁押”适用,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有机统一。
近年来,严重暴力犯罪大幅下降,轻微刑事犯罪占比大幅上升,三年有期徒刑以下轻刑案件占80%以上,“减少羁押性刑事强制措施、推行‘非羁直诉’快办机制”既做到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又节约司法成本,提升案件办理质效,最大限度释放司法善意 。
举措一:微小刑案优先适用取保
《意见》规定法定刑三年以下认罪认罚,积极退赔或取得被害人谅解,且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原则上应当直接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对犯罪事实简单、情节轻微但无取保候审条件的,优先考虑在刑事拘留后24小时内在速裁法庭速裁,着力减少不必要的羁押。
举措二:三年以上刑期符合条件可以取保
为体现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中“宽”的适用,在充分结合司法实践的基础上,《意见》明确:犯罪事实清楚,法定刑在五年有期徒刑以下或法定刑在三到十年但可能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具有初犯、偶犯,认罪认罚,积极退赔或取得被害人谅解等四种情形的,可以取保候审。
举措三:对“特殊群体”予以人性化关怀
《意见》规定对未成年人、孕妇或正在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在校学生(全日制)、盲人或者聋哑人、生活不能自理的严重疾病患者、年满70周岁的老年人、年幼子女或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扶)养人等特殊群体,在犯罪事实已经查清且满足实刑可能在五年以下条件的,仍然可以适用取保候审,充分给予这部分“特殊群体”社会关爱和法律温情。
举措四:切实保障涉案民营企业正常运转
对涉案的民营企业负责人、经营管理者或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在保证司法机关侦查工作顺利进行基础上,最大限度减少司法活动对企业经营的不利影响,护航民营经济更好发展。为此,《意见》明确:民营企业上述人员所涉犯罪系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经济性、财产性犯罪,采取羁押措施将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措施。
举措五:全方位加强非羁押人员监管
为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金华公安将建立健全完善的非羁押监管体系,积极探索利用科技手段加强实时监控,充分发挥社区、单位、家庭协助作用,形成“传统+科技”双重合力,全面加强对非羁押犯罪嫌疑人的监管。“少拘慎押”不代表“不拘不押”,对于严重的刑事犯罪必须体现宽严相济的“严”,即严格适用刑事拘留、逮捕等羁押性强制措施。《意见》规定对严重暴力犯罪、一人犯数罪等七种情形不得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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