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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国良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7201210355328,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义乌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曾获义乌市优秀律师称号。擅长解决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事诉讼、刑事辩护及婚姻家庭等法律问题,担... 详细>>
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三,男,住义乌市
法定代理人:张某三,男,住义乌市,系原告父亲
被告:李某四,女,住义乌市,系原告母亲。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原告自××年××月开始支付被告抚养费每月×××元直至原告满十八周岁止;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法定代理人张某三(原告父亲)与被告李某四(原告母亲)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原告张三。×年×月×日,张某三与被告李某四办理离婚登记,并对相关事项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该《离婚协议书》第×条约定:儿子张三即原告由男方抚养,随男方生活。女方每月支付抚养费×××元直至原告满十八周岁止。双方离婚后,原告跟随父亲张某三生活至今,但被告在离婚后没有支付抚养费等相关费用。虽经多次催讨,但被告至今未付。为此,原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具 状 人:张三
法定代理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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