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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杨国良律师 杨国良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7201210355328,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义乌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曾获义乌市优秀律师称号。擅长解决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事诉讼、刑事辩护及婚姻家庭等法律问题,担... 详细>>

成功案例

陈某有前科,犯危险驾驶罪,获缓刑。

被告人陈某某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286日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55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1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5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义乌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955 日凌晨155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浙G××号北京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义乌市稠州北路××号地段时,被义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义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陈某某体内血液乙醇含量为178mg/100m},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郑某某的证言,酒精呼气测试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理化检验报告,驾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抽血视频,刑事判决书,查获经过,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义乌律师辩护:

辩护人依法查阅了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现结合庭审情况,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在到案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工作人员,完成调查取证工作,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在本案中血液乙醇含量为178mg/100ml,且没有发生实际交通事故造成实际人身和财产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希望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适用缓刑。

   义乌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杨国良提出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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