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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国良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7201210355328,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义乌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曾获义乌市优秀律师称号。擅长解决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事诉讼、刑事辩护及婚姻家庭等法律问题,担... 详细>>
案件情况:
被告人曹某某系某某市钢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7年6月份,义乌的某某公司联系被告人曹某某购买货款某品牌的铸铁管100余支。被告人曹某某在低价招揽生意后,为赚取差价,联系被告人潘某某采购不符合标准的铸铁管冒充品牌铸铁管,被告人潘某某明知被告人销售伪劣产品,仍在发货时随车提供铁管的检验报告,帮助将该批铸铁管销售至义乌市,销售金额达人民币27万余元。后该批管被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查获。经检测,上述产品壁厚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中的技术要求,系不合格产品。
审理过程: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曹某某、潘某某、某某市钢管有限公司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某某市钢管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路某某、被告人曹某某及其辩护律师杨国良、被告人潘某某及其辩护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律师辩护:
义乌律师杨国良提出,从检测报告上看,涉案的产品,除壁厚不合格外,其他诸如“强度”、“伸长率”等指标均达到了国家标准要求。可以看出被告人销售的产品伪劣程度较轻。涉案产品已被及时查获,未造成严重后果,另外被告人获利较小,已向公安机关积极退赃,赃款已经发还相关当事人,并取得了谅解,且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好,均可以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某某市钢管有限公司、被告人曹某某、潘某某为牟取利益,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予以销售,销售金额达二十万元以上,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辩护人杨国良提出被告人曹某某销售的伪劣产品马上被查获,未实际造成严重后果,且已退赃,取得谅解,归案后如实供述,当庭认罪、悔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潘某某系初犯,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退赃,认罪态度好,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其提出被告人潘某某应认定从犯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判决:被告单位某某市钢管有限公司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被告人曹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被告人潘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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