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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国良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7201210355328,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义乌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曾获义乌市优秀律师称号。擅长解决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事诉讼、刑事辩护及婚姻家庭等法律问题,担... 详细>>
当事人情况:
原告:赵某某,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告:吴某某,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告:付某某,住浙江省金华市。
诉讼请求:
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348679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事实与理由:
原告本系“义乌市某某冷冻食品商行”(已于2021年4月9日注销)经营者,在义乌市佛堂镇五洲大道浙中副食品中心摊位经营冷冻食品。被告吴某某曾是店里的小工,主要负责卸货、拉货等工作。2021年3月原告发现仓库中货物无故减少,于是查看监控,发现两被告私自从原告的冷库中用车多次将货物偷偷拉走。
2021年3月17日,原告以被盗窃为由向义乌市公安局佛堂派出所报案,公安机关对两被告及相关证人进行了询问和调查。经查,两被告关系较好,二人多次利用吴某某工作的便利共谋从原告仓库盗取货物以低于市场价进行私下交易,对外进行销售,货款至今不交给原告,牟取的不法利益由二人分赃,造成原告巨大经济损失。仅根据两被告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其二人之间的交易金额至少达328690元。
2021年4月6日义乌市公安局向原告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认为被告“没有犯罪事实”。原告于2021年4月9日申请了行政复议,4月15日向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4月20日义乌市公安局以原告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为由决定终止刑事复议程序。后检察机关答复原告,两被告行为尚不构成公诉案件,本案属侵占罪,原告可以提起刑事自诉。
2022年4月15日原告向义乌法院提起刑事控诉,要求追究两被告侵占罪的刑事责任并赔偿损失,2022年4月25日义乌法院以追究被告人吴某某、付某某侵占罪刑事责任的证据不足为由,裁定驳回原告的控诉。后原告上诉,2022年7月6日金华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另外,案发后被告吴某某老婆向原告退脏12880元。原告认为,两被告上述之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赔偿给原告[损失金额计算:二人之间的交易金额达328690元,又因二人为低价销售,故原告酌情增加计算10%,即328690×(1+10%)-12880=348679元]。
受理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律师情况:
义乌杨国良律师,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
法庭审判情况:
2022年11月3日经义乌市诉调衔接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吴某某应向赵某某赔偿财产损失305810元,分期支付:于2022年11月至2024年3月,每月10日前支付17000元,于2024年4月10日前支付16810元。二、若吴某某未按上述第一条约定履行,则应向赵某某赔偿财产损失305810元并支付违约金(从2022年7月2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若有已归还部分,按先利息损失后本金的顺序抵充,赵某某可自吴某某任意一期逾期之日就全部剩余债权申请强制执行。三、案涉纠纷双方了结完毕,互不再究。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 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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